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6,訴,457,2018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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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57號
上 訴 人

被 告 李悦銘
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

中華民國106 年12月19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判決係於民國106 年12月22日送達至上訴人之前揭住所,不獲會晤上訴人,因而補充送達於上訴人之受僱人,此有送達證書1 份可稽,依照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之規定,自該日起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再加計在途期間2 日,本件上訴期間應於107 年1 月3 日屆滿,乃上訴人遲至107 年1 月17日始行上訴,有加蓋本院收狀日期章戳之上訴狀為憑,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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