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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6年度訴字第5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光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6177號)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庭第14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馮俊郎
書記官 范欣蘋
通 譯 林廷威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鄧光男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偽造之「鄧光佑」署名共拾壹枚、指印共拾陸枚,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鄧光男前於民國101 年6 月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竹交簡字第76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復於102 年3 月間,又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竹簡字第67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2 罪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132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於103 年3 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
鄧光男於106 年6 月15日上午5 時30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竹縣竹北市中正東路與竹義街口時為警攔查,當場扣得上有K 他命殘渣之K 盤1個。
因鄧光男另涉詐欺案件遭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中,為掩飾其通緝犯身分而避免遭追查,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偽造署押之單一接續犯意,於同日上午6 時10分許至上午6 時30分許間,冒用不知情其胞弟鄧光佑的名義應訊及接受採尿,並在附表編號1 、3 、4 所示文件欄位上,接續偽造「鄧光佑」之署名兼捺指印,用以表彰「鄧光佑」本人為受調查人,復偽造附表編號2 、5 所示之私文書,並將用以表示「鄧光佑」本人自願無搜索票之情形下接受搜索、自願採集尿液送檢而行使之,均足生損害於鄧光佑本人及警察機關偵查犯罪之正確性。
嗣因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發覺有異,經查詢電腦比對後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7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
四、附記事項:被告偽造附表編號1 至5 文件欄位上之「鄧光佑」署名共11枚、指印共16枚,不問屬於被告所有與否,應均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書 記 官 范欣蘋
法 官 馮俊郎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范欣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7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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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文件 │ 欄位 │偽造之署押│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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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各頁右上角、│簽名:2 枚│106 年度偵字第6177│
│ │106 年6 月15日6 │權利告知處、│指印:7 枚│號卷第10至16頁 │
│ │時10分調查筆錄 │受詢問人欄、│ │ │
│ │ │騎縫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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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6 年6 月15日自│同意受搜索人│簽名:4 枚│106 年度偵字第6177│
│ │願受搜索同意書 │ │指印:4 枚│號卷第2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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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同意受搜索人│簽名:3 枚│106 年度偵字第6177│
│ │竹北分局106 年6 │、受執行人 │指印:3 枚│號卷第21至23頁 │
│ │月15日搜索扣押筆│ │ │ │
│ │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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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竹北分局扣押物品│所有人/ 持有│簽名:1 枚│106 年度偵字第6177│
│ │目錄表 │人/保管人 │指印:1 枚│號卷第2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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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採集尿液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 │簽名:1 枚│106 年度偵字第6177│
│ │ │ │指印:1 枚│號卷第2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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