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6,訴,537,2017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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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旆嘉
選任辯護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曾翊翔律師
被 告 林朱晟
選任辯護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曾艦寬律師
被 告 林佳韋
選任辯護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許麗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4041號、第67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旆嘉、林朱晟、林佳韋均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拾壹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許旆嘉、林朱晟、林佳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均坦承犯行,復有相關通訊監察譯文及證人證述可佐,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該罪係最輕本刑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許旆嘉、林朱晟、林佳韋均經員警拘提到案,參以被告許旆嘉、林朱晟前有多次通緝紀錄,衡之一般社會常情及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是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之要件相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保全執行,且有羈押之必要,故自於民國106 年8 月4 日裁定予以羈押在案。

茲經本院訊問被告許旆嘉、林朱晟、林佳韋後,認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 年11月4 日起均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李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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