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6,訴,586,20180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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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86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鄭棠勻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鄭棠勻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1 月11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棠勻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鄭棠勻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年1 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於107 年1 月26日提起上訴,惟其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首揭規定,限上訴人即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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