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6,訴,599,201710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9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小凱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執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小凱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張詠晶
法 官 傅曉瑄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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