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6,訴,723,20180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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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2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宏明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606號),並已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宏明自民國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洪宏明因涉嫌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第216條、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部分犯行,且依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足認其涉犯上開罪嫌犯嫌重大,被告於偵查中經通緝到案,且係於出境時遭航警逮捕,遭逮捕時身上攜帶9500元美金之大額現金,並於訊問時稱無人可以來辦理交保,堪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06年10月24日予以羈押,並經訊問後,裁定自107年1月24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被告經訊問後,本院認其所涉犯之上揭業務侵占、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犯行明確,已經本院於107年3月9日宣判(尚未確定),被告於偵查中經通緝到案,於出境遭逮捕時身上查獲大額現金,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應自107年3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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