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6,訴,748,20180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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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彥堂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29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要旨欄中所記載之林政「檻」,應更正為林政「樫」。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案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要旨欄中所記載之林政「檻」,顯係林政「樫」之誤寫,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足憑,惟此誤寫之顯然錯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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