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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樹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呂樹煌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1月25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樹煌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判決正本係於民國107 年1 月30日送達於被告呂樹煌,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是被告之上訴期間應於107 年2 月14日屆滿(上訴期間10日及在途期間5 日,)。
而被告雖於107 年2 月7 日具狀提起上訴,然上訴狀僅敘明上訴,而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
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首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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