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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享應
選任辯護人 李晉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享應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鍾享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等罪嫌重大,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於短時間內犯多達數十次之犯行,有逃避重罪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106 年12月11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本件被告鍾享應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 年3 月11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傅曉瑄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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