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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國豔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9685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業已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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