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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14號
原 告 呂銘松
訴訟代理人 林誌誠律師
被 告 王誠孝(即王鼎富之父)
宋淑靜(即王鼎富之母)
王耀宗(即王定堃之父)
邱淑鳳(即王定堃之母)
劉慶壽(即劉毓嘉之父)
李惠妙(即劉毓嘉之母)
上列被告等因王鼎富、王定堃、劉毓嘉被訴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1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林宗穎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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