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吳承諺
被 告 彭煌奇
上列被告彭煌奇因被告石世欣被訴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388 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對被告石世欣(已成立和解)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邱義和(已成立和解)、彭煌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被告彭煌奇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