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6,附民,132,201803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32號
原 告 林國豐
被 告 郭良韋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262 號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被告郭良韋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傅曉瑄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