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6,附民,234,201710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234號
原 告 劉坤華
被 告 徐毓淳
陳定豊
王鼎耀
詹育哲
上列被告等因105年度訴字第21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徐毓淳、陳定豊、王鼎耀、詹育哲被訴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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