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6,附民,280,2018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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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280號
原 告 遲丕強
被 告 黃江秀花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易字第92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遲丕強聲請及陳述:黃哲正、被告黃江秀花為夫妻關係。

黃哲正於民國106年5月13日17時50分許,在新竹市○○路○段00巷00弄00號前,因所飼養之狗隨地便溺,而與孫莉娜發生口角,竟基於強制之犯意,強以身體向前頂撞方式,逼迫孫莉娜後退約10公尺至其住所前,而妨害孫莉娜之意思決定及身體活動自由之權利。

黃江秀花見其夫黃哲正與孫莉娜發生口角,亦上前與孫莉娜理論,雙方一言未合,被告黃江秀花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健康之犯意,徒手毆打孫莉娜之臉部、頭部及頸部,並以腳踢孫莉娜之腳部、肚子及身體等部位,致孫莉娜受有頭部挫傷、頸部肌肉、筋膜和肌腱拉傷、右側足部挫傷等傷害;

被告黃江秀花於前開時地,毆打孫莉娜時,同時揮手將行動不便、手拄ㄇ型柺杖前來阻止被告黃江秀花持續毆打孫莉娜之原告甩倒在地,致原告受有頭部挫傷、左側手肘挫傷、下背和骨盆挫傷、右側髖部挫傷、腰椎第一、第三節壓迫骨折等傷害。

原告所請求賠償部分包括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及精神損害賠償,共新臺幣(下同)1,720,518元,爰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720,51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黃江秀花聲明及陳述:並無故意傷害原告之行為,聲明請求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江秀花被訴傷害原告部分,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923號刑事判決就原告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是原告對被告黃江秀花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均應予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爰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佳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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