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6,附民,351,2018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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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351號
原 告 劉紹淇
被 告 呂來成
吳美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1226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一。

二、被告未提出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被告呂來成、吳美芳被訴侵占罪嫌乙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1日以106 年度易字第1226號刑事判決諭知均無罪在案,依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應由本院予以判決駁回,且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復無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情形,爰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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