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合發微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駿恭
訴訟代理人 鍾典晏律師
蔡耀瑩律師
被 告 簡欣堂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105年度訴字第46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簡欣堂所涉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64號妨害電腦使用案件,被告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之諭知在案,原告對被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王凱平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