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7,交易,36,201803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易字第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治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治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王治勝於民國106 年11月9 日中午12時許起至同日下午2 時許止,在新竹縣竹北市中山路與莊敬北路口附近某餐廳,飲用啤酒3 瓶後,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情形。

竟於飲畢後之106年11月9日晚間10時20分許,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其位於新竹縣○○市○○街000號之居所上路外出,嗣於106年11月9日晚間10時30分許,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行經新竹縣○○市○○路0段00巷0號前,因車行不穩,為警攔檢盤查,發覺其身上散發酒氣,即於106年11月9日晚間10時58分許對其實施酒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0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告王治勝所犯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治勝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自白認罪(見偵字卷第15頁至第17頁、第31頁至第32頁,本院卷第20頁、第25頁),此外,復有職務報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酒精測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 份在卷可佐(見偵字卷第11頁、第19頁、第12頁、第24頁至第25頁),足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綜上,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王治勝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罪。

另查,被告前於105 年6 月間,因共危險(酒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 年桃交簡字第12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 萬元,嗣經上訴,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5年10月27日以105年度交簡上字第16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於106年5月1日入監執行,於106年9月20日執行完畢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9頁至第10頁、第12頁),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4 次公共危險(酒駕)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7 頁至第10頁),其無視酒後不得駕車之禁令一再於酒後駕車,且本次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0毫克之犯罪情節與所生危害程度,無視於公眾交通安全而再於飲酒後酒精濃度超過標準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保全業,月收入新臺幣2 萬5,000 元,尚有一女兒待其扶養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25頁)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 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啟村提起公訴,經檢察官張凱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