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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易字第40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涂聖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53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涂聖強被訴於民國107年1月11日下午1時2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市東區學府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光復路與學府路路口處時,本應注意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並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措施,且當時俱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於路口燈號轉換成紅燈後仍貿然通行,適有告訴人陳柏廷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光復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於上開路口,因閃避不及而人車倒地,致告訴人受有頭部挫傷併臉部多處撕裂傷及擦傷、右顏面骨骨折及四肢多處擦傷等傷害等多處傷害,經告訴人提起告訴,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成立和解,經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6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子誠提起公訴,檢察官林鳳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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