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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易字第4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進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偵字第54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進勝於民國106 年12月21日15時2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市北區四維路內側車道由東南往西北方向行駛,行經新竹市北區四維路21巷口前,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且依當時情況判斷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左轉欲往四維路21巷方向行駛,適告訴人鄭揚庭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市北區四維路外側車道由西北往東南方向行駛,行經該處,見狀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鄭揚庭受多處頓挫傷合併擦傷、左踝、左足、左小腿、左膝、左足舟狀骨極小位移性骨折等傷害。
謝進勝向前來處理之員警坦承肇事,願受裁判。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7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榮林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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