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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易字第50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康瑀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6475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彭康瑀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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