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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易字第50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德一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49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刑法第284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為刑法第287條本文所明定。
經查,本案被告洪德一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嫌,屬告訴乃論之罪。
茲告訴人胡小鳳於民國107年7月25日撤回告訴,告訴人葉天助於107年9月28日撤回告訴等情,有新竹市香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及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偵卷第171-172頁,本院卷第31頁)。
揆之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維翰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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