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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易字第9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惟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宜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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