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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易緝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佶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7 月31日所為
之107 年度交易緝字第2 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三頁第㈢項第六行中關於「見本院106 年度交易字第?號卷第?頁」之記載,應更正為「見本院107 年度交易緝字第2 號卷第16頁」。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三頁第㈢項第六行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上開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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