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7,交簡上附民,3,201810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彭尉洋
被 告 傅冠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簡上字第7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伊君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佳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