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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晉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8 月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晉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林晉誠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6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而於107 年8 月13日提起上訴,惟其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本院將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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