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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訴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縣忠
選任辯護人 邱奕澄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子謙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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