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08號
原 告 劉家蓁
訴訟代理人 曾煜騰律師
呂宗達律師
被 告 張曉東
興麥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義閔
上列被告張曉東因被訴本院107 年度交訴字第28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向被告張曉東及其僱用人興麥食品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林涵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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