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7,交附民,63,201804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63號
原 告 古明添
被 告 范茶妹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66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張詠晶
法 官 傅曉瑄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