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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85號
原 告 曾琨富
被 告 劉巧玲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3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江宜穎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宜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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