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7,原侵附民,1,2019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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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侵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甲女(真實姓名年籍住址均詳卷)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甲女之父(真實姓名年籍住址均詳卷)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佳真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7年度原侵訴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郭哲宏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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