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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文鑫
指定即義務
辯 護 人 王彩又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7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文鑫應予撤銷羈押。
理 由
一、被告曾文鑫因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於民國107 年4 月2 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於107 年5 月25日因另案入監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25日一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更字第533 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 紙在卷可參,足認被告已無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是本案被告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應予撤銷羈押。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傅伊君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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