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7,原訴,15,20181012,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雅玲
選任辯護人 楊一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黃雅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

院中華民國107 年6 月28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雅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判決正本係分別於民國107 年8 月23日、同年月21日送達於被告、被告之辯護人,有送達證書2 紙附卷可稽,被告固於107 年8 月28日具狀提起上訴,然上訴狀僅敘明上訴,而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
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首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