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姜承逸(由本院另行審理中)、陳彥豪、宋翊豪、陳伶俞、
-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
- 理由
- 壹、依司法院107年3月13日函文所附刑事判決精簡原則,行簡
- 貳、實體部分:
-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彥豪、陳伶俞、蘇威寧、張健國
- 二、論罪科刑:
- (一)按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
- (二)又共同正犯,本係互相利用,以達共同目的,並非每一階
- (三)又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
- (四)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 (五)本院審酌被告陳彥豪等12人皆為青壯之年,均有勞動能力
- (六)不予宣告保安處分之說明:
- (七)沒收及不予宣告沒收之諭知: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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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原訴字第4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彥豪
選任辯護人 蔡伊雅律師
被 告 陳伶俞
蘇威寧
張健國
曾威瑀
上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品懿律師
被 告 杜東憲
林弘恩
劉正翔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宏毅律師
被 告 吳旻諺
宋翊豪
韓董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魏光玄律師
被 告 陳崇育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3153號、第5484號、第6236號)及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 8161號),嗣因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被告等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等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後,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彥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陳伶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蘇威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均累犯,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張健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均累犯,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曾威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杜東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林弘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劉正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吳旻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宋翊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韓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陳崇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 實
一、姜承逸(由本院另行審理中)、陳彥豪、宋翊豪、陳伶俞、蘇威寧、陳崇育、杜東憲、張健國、曾威瑀、韓董、林弘恩、劉正翔、吳旻諺及「得來速」、「鐵猴子5.0 」等人,以實施詐術為手段,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騙組織,以姜承逸、林建宏為首,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姜承逸於民國107 年2 月底承租新竹縣○○鄉○○村0 鄰000 號透天厝做為詐騙機房之運作所在地,並架設電話、電腦及網路等相關設備,負責主持詐騙機房運作及擔任詐騙機房現場管理人;
姜承逸並與陳彥豪擔任電腦手;
宋翊豪、陳伶俞、蘇威寧等人擔任一線人員;
陳崇育、杜東憲、張健國、曾威瑀、韓董、林弘恩等人擔任二線人員;
劉正翔、吳旻諺等人擔任三線人員(加入時間及角色詳如附表一所示)。
陳彥豪、宋翊豪、陳伶俞、蘇威寧、陳崇育、杜東憲、張健國、曾威瑀、韓董、林弘恩、劉正翔、吳旻諺等人以上揭方式參與上揭詐欺犯罪組織。
其詐欺方式係自107 年3 月初起,先由電腦手姜承逸、陳彥豪負責蒐集被害人個資並設定筆記型電腦以中國領事館之名義群發內容為「這裡是中國領事館,你有一份重要公文在中國領事館尚未領取」之詐騙語音電話予居住在美國之大陸地區人民,告知被害人有未領取之公文,俟被害人回撥電話並按「1 」後,轉接給第一線成員即宋翊豪、陳伶俞、蘇威寧等人,由第一線成員假冒中國領事館人員,對被害人佯稱:「你有一份重要文件在中國領事館未簽收,已經通知妳很多次沒有來拿,我們發現在中國海關查獲一名嫌犯有大量銀聯卡,其中有1 張是你的,請你跟中國警方聯繫」等語,如被害人表示要報案,第一線成員即按##將電話轉接至第二線成員即陳崇育、杜東憲、張健國、曾威瑀、韓董、林弘恩等人;
由第二線成員假冒北京公安局人員對被害人佯稱:「你個資外洩,被別人冒名申辦銀聯卡,涉嫌洗錢,只有檢察官可以幫你」等語,並取得被害人年籍資料,由姜承逸、陳彥豪同時將資料傳送予水房人員,由水房人員偽造載有被害人資料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刑事案件凍結通報」、「刑事案件凍結通報」、「公安部國際刑警組織調查名單」、「公安部國際刑警組織調查名單」、「北京市最高人民檢察院」行政執行命令等私文書,姜承逸取得並轉檔後即以即時通訊軟體傳給被害人,嗣第二線成員再將電話轉予第三線詐騙成員即劉正翔、吳旻諺;
由第三線成員假冒大陸地區檢察官對被害人佯稱:「須將所有銀行卡內一半金額匯至指定帳戶作為保證金,就不會被追查」等語,要求被害人匯款,若詐騙成功,第一線人員可獲取詐欺所得金額8%,第二線人員可獲取詐欺所得金額10% ,第三線人員可獲取詐欺所得金額10% 。
該詐欺集團以上開方式對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張眾等人著手實施詐騙,其中王金玲、羅冬平因此陷於錯誤而匯款,王金玲部分詐得美金7,000 元,羅冬平部分詐得美金1 萬4,500 元。
嗣經警於107 年3 月21日2 時30分許,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當場逮捕在場之姜承逸等13人,並扣得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物。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依司法院107 年3 月13日函文所附刑事判決精簡原則,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意旨,得僅於案由欄內說明,無庸載於理由欄。
故本案行簡式審判程序,於此不贅述。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彥豪、陳伶俞、蘇威寧、張健國、曾威瑀、杜東憲、林弘恩、劉正翔、吳旻諺、宋翊豪、韓董、陳崇育迭於警詢、偵查、本院調查程序、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均坦認不諱(見107 年度偵字第3153號卷【下稱3153號偵卷】卷一第64至69頁、第88至89頁、第90至95頁第119 至120 頁、第121 至123 頁、第135 至136 頁、第137 至140 頁、第157 至159 頁、第161 至164 頁、第180至188 頁,卷二第1 至4 頁、第41至43頁、第45至48頁、第90至92頁第94至96頁、第113 至114 頁、第116 至118 頁、第135 至137 頁、第139 至142 頁、第160 至162 頁、第164 至167 頁第190 至196 頁,本院107 年度原訴字第45號卷【下稱本院卷】卷一第91至97頁、第98至103 頁、第104至110 頁、第116 至120 頁、第122 至133 頁,卷二第75至85頁、第103 至137 頁、第170 至180 頁、第190 至210 頁、第271 至277 頁、第282 至290 頁),與同案被告姜承逸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調查程序中之供述,證人胡建明、陳明輝、許永德、A1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見3153號偵卷卷一第4 至8 頁、第33至37頁、卷三第143 至244 頁、第255 至257 頁、第261 至264 頁、第267 至268 頁、第321 至324 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107 年3 月21日)、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 份、現場照片11張、現場位置圖1 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310 )0000000 對話資料翻拍照片及扣案平板電腦內與被害人對話資料附表及翻拍照片各1 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等件附卷可佐(見3153號偵卷卷一第17至24頁、第25至28頁、第39至47頁,卷三第95至98頁、第99頁、第100 至116 頁、第117 至122 頁),堪認被告陳彥豪等12人上揭具任意性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均堪以採信。
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陳彥豪等12人之犯行均足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億元以下罰金;
參與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 萬元以下罰金。
又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3 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 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 、2 項,第3條第1項本文分有明文。
經查,本案詐欺犯罪組織係由同案被告姜承逸主持,並由被告陳彥豪等12人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擔任角色分工,並依第一線人員可分得詐騙金額之8 %,第二、三線人員可分得詐騙金額之10%之方式分配利得。
足徵本案詐欺犯罪組織,當屬3 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甚明。
又被告陳彥豪等12人加入本案詐欺犯罪組織,分別擔任提領電腦手、第一、二、三線人員之工作以施行詐術,誘使被害人匯款予詐欺犯罪組織,其組織嚴密,分工精細,顯為3 人以上共同參與本案犯行,而與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 款之構成要件該當。
是核被告陳彥豪等11人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3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既遂罪(2 罪,附表2 編號12、19部分)、同法第339條之2第2項、第1項第2 、3款之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未遂罪(附表二編號1 至7 、9 至19部分),及同法第216條、第214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被告曾威瑀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3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既遂罪(2 罪,附表2 編號12、19部分)、同法第339條之2第2項、第1項第2 、3 款之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未遂罪(附表二編號2 、7 部分),及同法第216條、第214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二)又共同正犯,本係互相利用,以達共同目的,並非每一階段行為,各共同正犯均須參與。
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行為均經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1978、5739號判決意旨參照);
另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
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陳彥豪等12人參與之本案詐欺犯罪組織,係以從事詐術行騙之犯罪組織,且分別擔任電腦手、第一、二、三線人員,其相互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均論以共同正犯。
又就附表二編號1 至11、編號13至18部分,被告等人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此外,被告陳彥豪等11人就附表二編號1 至11、編號13至18部分,被告曾威瑀就附表二編號2 、7 部分,均係與所屬詐欺集團共同向各該被害人實施詐術,其各次行為之時間密接,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均應論以接續犯,以一罪論之。
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係藉由防制組織型態之犯罪活動為手段,以達成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乃於該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及「參與」犯罪組織者,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行為人雖有其中一行為(如參與),不問其有否實施各該手段(如詐欺)之罪,均成立本罪。
然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為一罪(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陳彥豪等12人分別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加入本件詐欺集團迄遭警查獲止,其等參與犯罪組織,俱屬行為之繼續,而為繼續犯,均僅成立一罪。
(三)又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
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
刑法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原認屬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得評價為牽連犯之二犯罪行為間,如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依想像競合犯論擬。
倘其實行之二行為,無局部之重疊,行為著手實行階段亦有明顯區隔,依社會通念難認屬同一行為者,應予分論併罰。
因而,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相契合。
又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
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因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
是以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參諸上開說明,被告陳彥豪等12人就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與其等首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均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應從一重論以一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又被告陳彥豪等12人,就所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既遂罪、未遂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間,係1 行為觸犯2 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均論以較重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既遂、未遂罪。
被告陳彥豪等12人就上開所犯之各次三人以上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既遂、未遂各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刑之加重減輕事由:被告蘇威寧前於101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347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4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上訴字第248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4 罪),並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台上字第889 號駁回上訴確定,被告蘇威寧於104 年3月1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於105年6 月25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被告張建國前於103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士林地院以102 審簡字第108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緩刑2 年確定,後於103 年間經同法院以103 年度撤緩字第72號裁定撤銷緩刑,被告張健國於104 年5 月25日因徒刑執行完畢出監等情,均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蘇威寧、張健國2 人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五)本院審酌被告陳彥豪等12人皆為青壯之年,均有勞動能力,不思循以正當管道取得財物,明知詐欺集團對社會危害甚鉅,竟受金錢誘惑,無視政府一再宣示掃蕩詐欺集團之決心,參與犯罪組織,加入詐欺集團分別擔任電腦手、第一、二、三線人員,在該集團訛詐被害人,致被害人受騙因而匯出款項受害,實值非難,並念及被告陳彥豪等12人犯後終能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被害人所受之損失,暨被告陳彥豪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
被告陳伶俞自述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
被告蘇威寧自述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
被告張健國自述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
被告曾威瑀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
被告杜東憲自述專科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
被告林弘恩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
被告劉正翔為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
被告吳旻諺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
被告宋翊豪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
被告韓董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
被告陳崇育自述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暨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等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六)不予宣告保安處分之說明:按法院就同一罪刑所適用之法律,無論係對罪或刑或保安處分,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均應本統一性或整體性之原則,予以適用(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308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被告陳彥豪等12人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分別與其首次所犯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想像競合關係,並從一重論以後者之罪,既如前述,揆諸上開見解,自無從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之規定,另行諭知強制工作,附此敘明。
(七)沒收及不予宣告沒收之諭知:1.沒收: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為被告陳彥豪等12人所分別持有,且為犯本見犯罪所用之物,爰依上開規定,均宣告沒收之。
2.不予宣告沒收之諭知: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
另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重在犯罪者所受利得之剝奪,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故無利得者自不生剝奪財產權之問題。
因此,即令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亦應各按其利得數額負責,並非須負連帶責任(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1156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陳彥豪等12人,於本件犯行中,均尚未取得報酬乙節,業據其於本院調查程序中一一供述在卷,而證人即同案共犯姜承逸雖曾供陳約定給付報酬之成數,然此外仍無被告陳彥豪等12人已取得該等報酬之具體事證,是自無從就此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 款、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瑞玲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由檢察官賴佳琪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詐欺集團成員工作分配表
┌───┬──────┬──────────┬──────┐
│編號 │姓名 │擔任工作 │進入機房時間│
├───┼──────┼──────────┼──────┤
│01 │姜承逸(小姜 │現場負責人電腦手 │107年2月底 │
│ │、蛋黃哥) │ │ │
├───┼──────┼──────────┼──────┤
│02 │陳彥豪(阿豪)│電腦手 │107 年 3 月 │
│ │ │ │10 日左右 │
├───┼──────┼──────────┼──────┤
│03 │宋翊豪(大豪 │1線中國領事館人員 │107 年 3 月 │
│ │、小春) │ │初某日 │
├───┼──────┼──────────┼──────┤
│04 │陳伶俞(阿伶)│1線中國領事館人員 │107 年 3 月 │
│ │ │ │5 日至 10 日│
│ │ │ │間某日 │
├───┼──────┼──────────┼──────┤
│05 │蘇威寧(蘇偉)│1線中國領事館人員 │107年3月5日 │
├───┼──────┼──────────┼──────┤
│06 │陳崇(喬、 │2線公安人員 │107年3月3日 │
│ │喬巴) │ │ │
├───┼──────┼──────────┼──────┤
│07 │杜東憲(阿仁)│2線公安人員 │107年2月底 │
├───┼──────┼──────────┼──────┤
│08 │張健國(阿川)│2線公安人員 │107 年 3 月 │
│ │ │ │5 日左右 │
├───┼──────┼──────────┼──────┤
│09 │曾威瑀(瑀) │2線公安人員 │107 年 3 月 │
│ │ │ │19 日 │
├───┼──────┼──────────┼──────┤
│10 │韓董(迪、奧 │2線公安人員 │107 年 3 月 │
│ │迪) │ │初某日 │
├───┼──────┼──────────┼──────┤
│11 │林弘恩(阿源)│2線公安人員 │107年2月底 │
├───┼──────┼──────────┼──────┤
│12 │劉正翔(阿聰)│3線檢察官 │107 年 2 月 │
│ │ │ │27 日 │
├───┼──────┼──────────┼──────┤
│13 │吳旻諺(阿彥)│3線檢察官 │107年2月底 │
└───┴──────┴──────────┴──────┘
附表二:
┌──┬────┬───────────────────┬────┐
│編號│被害人姓│FACETIME 對話內容(節錄)及偽造私文書名 │詐騙金額│
│ │名或電話│稱 │(美金) │
├──┼────┼───────────────────┼────┤
│01 │張眾 │107 年 3 月 16 日(五) 01 時 41 分 │0 │
│ │+1( 310)│犯嫌:. │ │
│ │866 │被害人:16054 Plummer St ,North Hills │ │
│ │-9722 │, CA 91343 │ │
│ │ │犯嫌:傳圖片1(已收押重點列管人口) 傳圖│ │
│ │ │片2(近年來國內最大宗銀行人員假投資真詐│ │
│ │ │騙案) │ │
│ │ │被害人:Chase Wellsfargo Citibank │ │
│ │ │107 年3 月16日( 五) 04時37分 │ │
│ │ │被害人:鄭警官您好,我是張眾,現在是美│ │
│ │ │國洛杉磯時間1 :35PM,做兩點鐘的報告。│ │
│ │ │我現在在Chase 銀行外面的停車場,準備回│ │
│ │ │家。麻煩您一夜了,也好好休息。謝謝。 │ │
│ │ │犯嫌:好 │ │
│ │ │被害人:鄭警官,我到車庫了,並已經把您│ │
│ │ │發來的信息刪除掉了 │ │
├──┼────┼───────────────────┼────┤
│02 │不詳姓名│107 年 3 月 19 日(一) 03 時 45 分 │0 │
│ │女子 │犯嫌:傳圖片1(近年來國內最大宗銀行人員│ │
│ │+1( 626)│假投資真詐騙案) 傳圖片2(已收押重點列管│ │
│ │0000000 │人口) │ │
│ │ │107 年 3 月 19 日(一) 05 時 01 分 │ │
│ │ │犯嫌:傳圖片 3(取保候審的名詞解釋)鄭警│ │
│ │ │官 │ │
│ │ │被害人:你好,鄭警官現在是2 :16分剛和│ │
│ │ │你通完電話,我在家帶孩子 │ │
│ │ │犯嫌:好的 │ │
│ │ │被害人:你好鄭警官現在2 :07我在家帶孩│ │
│ │ │子 │ │
│ │ │107 年 3 月 19 日(一) 07 時 13 分 │ │
│ │ │犯嫌:人呢? │ │
│ │ │107 年3 月19日(一) 08時15分 │ │
│ │ │被害人:在剛才開車 │ │
│ │ │107 年3 月19日(一) 13時40分 │ │
├──┼────┼───────────────────┼────┤
│03 │張屹 │107 年 3 月 18 日(日) 04 時 32 分 │0 │
│ │+1( 626)│犯嫌:傳圖片1(近年來國內最大宗銀行人員│ │
│ │0000000 │假投資真詐騙案) 傳圖片2(已收押重點列管│ │
│ │ │人口) │ │
│ │ │被害人:1700 N TULLY RD APT E-270 │ │
│ │ │Turlock │ │
│ │ │犯嫌:. . │ │
│ │ │被害人:你好! 我是張屹,3 :00我在工作│ │
│ │ │的地方。你好! 我是張屹,3 :35我在工作│ │
│ │ │的地方。 │ │
│ │ │犯嫌:好 │ │
├──┼────┼───────────────────┼────┤
│04 │吳女士 │107 年 3 月 9 日(五) 06 時 34 分 │0 │
│ │+1(626) │犯嫌:梁中軍傳圖片1(已收押重點列管人口│ │
│ │0000000 │) 傳圖片2(近年來國內最大宗銀行人員假投│ │
│ │ │資真詐騙案) 吳女士我交代牢記 │ │
│ │ │被害人:您好。謝謝你幫我澄清事件。 │ │
│ │ │107 年3 月10日(六) 02時02分 │ │
│ │ │犯嫌:還在忙? │ │
├──┼────┼───────────────────┼────┤
│05 │不詳姓名│107 年 3 月 13 日(二) 02 時 30 分 │0 │
│ │人士 │犯嫌:傳圖片1(近年來國內最大宗銀行人員│ │
│ │+1( 626)│假投資真詐騙案) 傳圖片2(已收押重點列管│ │
│ │0000000 │人口) │ │
├──┼────┼───────────────────┼────┤
│06 │鄭國宏 │107 年 3 月 12 日(一) 05 時 34 分 │0 │
│ │+1(626) │犯嫌:我是周警官傳圖片1(已收押重點列管│ │
│ │0000000 │人口) 傳圖片2(近年來國內最大宗銀行人員│ │
│ │ │假投資真詐騙案) │ │
│ │ │被害人:94131/2 Las Tunas Drive │ │
│ │ │.Temple City .CA91780 │ │
│ │ │107 年3 月12日( 一) 06時39分 │ │
│ │ │犯嫌:傳圖片( 假裝被害人遭調查) 鄭燕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工商 │ │
│ │ │被害人:傳圖片( 與友人對話,友人遭同一│ │
│ │ │手法詐騙) │ │
├──┼────┼───────────────────┼────┤
│07 │汪虞瑩 │107 年 3 月 18 日(日) 07 時 26 分 │0 │
│ │+1(626) │犯嫌:梁中軍107 年03月18日( 日) 08時55│ │
│ │0000000 │分 │ │
│ │ │被害人:在看聖經家裡面剛剛禱告了一會兒│ │
│ │ │犯嫌:好的,自己身體也要照顧好! │ │
│ │ │被害人:明白了,梁隊!我會為你工作多禱│ │
│ │ │告也會積極配合你的工作。我相信會水落石│ │
│ │ │出!梁隊那水落石出後我未來回國和回美國│ │
│ │ │。在中美做教生意應該是不是不會有問題│ │
│ │ │的?我不想留污漬,因為我真的什麼都沒做│ │
│ │ │犯嫌:當然不會有任何污漬 │ │
│ │ │被害人:那我身分他們都知道。我妹妹和爸│ │
│ │ │爸媽媽會有危險嗎? │ │
│ │ │107 年 3 月 18 日(日) 10 時 55 分 │ │
│ │ │被害人:我在睡覺 │ │
│ │ │107 年3 月19日( 一) 12時03分 │ │
│ │ │犯嫌:好的 │ │
│ │ │被害人:準備去教堂 │ │
│ │ │107 年 3 月 19 日(一) 13 時 29 分 │ │
│ │ │犯嫌:看到聯繫梁隊傳圖片( 假的被害人開│ │
│ │ │戶畫面) 這是開辦交通銀行非法帳戶開卡人│ │
│ │ │相關信息,梁隊跟你本人核對 │ │
│ │ │收到與梁隊連繫 │ │
│ │ │傳圖片( 假的帳戶凍結通報) 傳圖片( 假 │ │
│ │ │的被害人受調查名單) │ │
│ │ │回報時間尚未回報,有串供遣逃之嫌疑,李│ │
│ │ │檢簽字蓋章發布 │ │
│ │ │107 年3 月19日( 一) 15時41分 │ │
│ │ │犯嫌:在嗎? │ │
│ │ │被害人:梁隊長,我最好的朋友是刑警,我│ │
│ │ │阿姨是 FBI。他們一直有留一你們的動向。│ │
│ │ │你拿到我的身分證早就不用了。我在美國那│ │
│ │ │麼多年了,你想想怎麼可能會有家人在國內│ │
│ │ │。你們現在真的是被美國和中國警方盯上了│ │
│ │ │。 │ │
├──┼────┼───────────────────┼────┤
│08 │不詳姓名│107年3月11日(日) 04時57分 │0 │
│ │人士 │犯嫌:梁中軍 │ │
│ │+1(6268│ │ │
│ │5766 │ │ │
├──┼────┼───────────────────┼────┤
│09 │不詳姓名│107 年 3 月 10 日(六) │0 │
│ │人士 │犯嫌:傳 2 維碼 │ │
│ │+1( 626)│傳圖片( 假調查書) │ │
│ │0000000 │隨時安全回報 │ │
│ │ │被害人:已經到家,文件收到了 │ │
│ │ │107 年3 月10日( 六) 13時12分 │ │
│ │ │犯嫌:好,警官忙一段落了,沒是早點回家│ │
│ │ │休息 │ │
│ │ │被害人:好的,我現在剛到家裡,晚上九點│ │
│ │ │犯嫌:傳圖片( 假的死亡證明) 速回電定點│ │
│ │ │隨時回報 │ │
│ │ │被害人:明白,現在在家裡 │ │
│ │ │107 年3 月11日( 日) 06時59分 │ │
│ │ │犯嫌:李檢有指示,8 點半至9 點這段時間│ │
│ │ │待在家裡等候通知 │ │
│ │ │被害人:好一直在家裡 │ │
│ │ │犯嫌:恩,領導已經去忙案件了,我會幫你│ │
│ │ │跟領導回報情況?目前情況如何?檢察長已│ │
│ │ │經同意你的交保申請 │ │
│ │ │被害人:好的,我這邊一切正常,明天準備│ │
│ │ │籌備保金 │ │
│ │ │107 年3 月12日( 一) 05時37分 │ │
│ │ │犯嫌:安全回報現在是什麼情況 │ │
│ │ │被害人:在家,準備出門去朋友家裡 │ │
│ │ │犯嫌:現在是你們當地幾點 │ │
│ │ │被害人:下午三點 │ │
│ │ │犯嫌:傳圖片( 假的帳戶凍結通報、調查名│ │
│ │ │單) │ │
│ │ │被害人:? │ │
│ │ │犯嫌:這個人你認識嗎 │ │
│ │ │被害人:不認識 │ │
│ │ │犯嫌:好定時回報 │ │
├──┼────┼───────────────────┼────┤
│10 │不詳姓名│107 年 3 月 9 日(五) 05 時 51 分 │0 │
│ │人士 │犯嫌:傳圖片( 假列管人口、假新聞畫面) │ │
│ │+1( 626)│被害人:宋警官,我還在 │ │
│ │0000000 │107 年3 月9 日( 五) 11時13分 │ │
│ │ │被害人:宋警官,我還在 │ │
├──┼────┼───────────────────┼────┤
│11 │不詳姓名│107 年 3 月 9 日(五) 5 時 45 分 │0 │
│ │人士 │犯嫌:傳圖片( 假新聞、假列管人口) │ │
│ │+1( 626)│被害人:我在家中,跟鄭警官通話我的地址│ │
│ │0000000 │,正確寫法:4334 Cedar Ave .El Monte │ │
│ │ │,CA 91732 我再去上班的路上 │ │
│ │ │犯嫌:好的,晚些時間要交接班了,動向回│ │
│ │ │報持續就行,我們明天聯繫 │ │
│ │ │107 年 3 月 10 日(六) 00 時 08 分 │ │
│ │ │犯嫌:人呢 │ │
├──┼────┼───────────────────┼────┤
│12 │王金玲 │107 年 3 月 19 日(一) 07 時 56 分 │匯款美金│
│ │+1(626) │犯嫌:我是周隊長保密落實到位!辛苦了 │7,000 元│
│ │000-0000│被害人:周大哥把您的電話已存好我現在要│ │
│ │ │去自己的店裡去看看 │ │
│ │ │107 年3 月20日( 二) 00時35分 │ │
│ │ │犯嫌:傳圖片( 假帳戶凍結通知、匯款帳號│ │
│ │ │) │ │
│ │ │被害人:傳圖片( 匯款證明) 一切辦好傳圖│ │
│ │ │片( 匯款美 │ │
│ │ │被害人:謝謝!在工作中 │ │
│ │ │犯嫌:好 │ │
│ │ │被害人:工作結束 │ │
├──┼────┼───────────────────┼────┤
│13 │不詳姓名│107 年 3 月 17 日(六) 06 時 27 分 │0 │
│ │人士 │犯嫌:傳圖片( 假列管人口、假新聞) 我是│ │
│ │ │周警官 │ │
│ │ │被害人:警官你好,電話斷了警官妳好,我│ │
│ │ │發現目前我的facetime用的是我母親的帳號│ │
│ │ │,我可以切換成我自己的帳號在聯繫你嗎?│ │
│ │ │107 年 3 月 17 日(六) 09 時 01 分 │ │
│ │ │被害人:現在晚上六點,準備去吃晚飯 │ │
│ │ │犯嫌:好,隨時回報注意安全 │ │
│ │ │被害人:晚上七點一切都好 │ │
│ │ │107 年3 月17日(六) 13時20分 │ │
│ │ │犯嫌:好,目前情況一切正常嗎?當地是幾│ │
│ │ │點了 │ │
│ │ │107 年3 月17日( 六) 23時50分 │ │
│ │ │犯嫌:安全回報? │ │
├──┼────┼───────────────────┼────┤
│14 │朱 │107 年 3 月 12 日(一) 02 時 10 分 │0 │
│ │ │犯嫌:傳圖片( 假新聞、假列管人口) │ │
├──┼────┼───────────────────┼────┤
│15 │肖艷華 │107 年 3 月 13 日(二) 00 時 43 分 │0 │
│ │+1(626) │被害人:江隊您好!鄭警官您好!我是肖艷│ │
│ │000-0000│華,我一會和我的丈夫出去辦一些事情,因│ │
│ │ │為我出去後沒有網路,所以我擔心12點不能│ │
│ │ │回到家,所以我到家給您打電話好嗎? │ │
│ │ │107 年3 月13日(二) 03時41分 │ │
│ │ │被害人:江隊您好!鄭警官您好!我現在到│ │
│ │ │家了,您有時間可以給我打電話! │ │
│ │ │犯嫌:好的 │ │
├──┼────┼───────────────────┼────┤
│16 │馬海霞 │107 年 3 月 14 日(三) 06 時 22 分 │0 │
│ │+1(310) │犯嫌:. │ │
│ │000-0000│被害人:5227 Halison st Torrance ,CA │ │
│ │ │90503 │ │
│ │ │犯嫌:好的傳圖片( 假列管對象、假新聞) │ │
├──┼────┼───────────────────┼────┤
│17 │熊貞 │107 年 3 月 13 日(二) 04 時 51 分 │0 │
│ │+1( 626)│犯嫌:傳送圖片( 假列管人員、假新聞) 我│ │
│ │380 │是周警官這是我公安局的保密電話有沒有收│ │
│ │-6519 │到。收到請回覆 │ │
│ │ │被害人:收到 │ │
│ │ │犯嫌:我打給你地址發這 │ │
│ │ │被害人:18801 Hawthorne blvd apc69 │ │
│ │ │Torrance ca 90504 │ │
│ │ │犯嫌:190 E Carson St Carson ,CA 90745│ │
│ │ │United States │ │
│ │ │107 年3 月13日( 二) 07時05分 │ │
│ │ │犯嫌:傳送圖片( 商家圖片、比特幣機器圖│ │
│ │ │片、2 維條碼) 很抱歉資產凍結拘捕命令我│ │
│ │ │必須下達 │ │
├──┼────┼───────────────────┼────┤
│18 │霍 │107 年 3 月 13 日(二) 02 時 02 分 │0 │
│ │+1( 626)│犯嫌:. 傳圖片( 假新聞、假列管人口) 霍│ │
│ │541 │同學你這態度,我得直接請檢察官聲押你回│ │
│ │-7456 │來 │ │
├──┼────┼───────────────────┼────┤
│19 │羅冬平 │107 年 3 月 14 日(三) 01 時 54 分 │美金 │
│ │+1(626) │犯嫌:傳圖片( 假新聞、假列管人員) │14,500元│
│ │000-0000│被害人:6615 Franklin Ave Hollywood │ │
│ │ │,CA 90028#000 0000 Franklin Ave │ │
│ │ │Hollywood ,CA 90028 │ │
│ │ │107 年3 月14日( 三) 03時46分 │ │
│ │ │犯嫌:1921 N highland Ave Los Angeles │ │
│ │ │,CA90068 USA │ │
│ │ │在 Holiday Inn │ │
│ │ │傳圖片( 比特幣機器、2 維條碼) │ │
│ │ │1550 N Weastern Ave Los Angeles │ │
│ │ │,CA90027 USA在Hollywood House of │ │
│ │ │Smokes │ │
│ │ │傳圖片( 2 維條碼) . 傳圖片( 假保管書,│ │
│ │ │金額人民幣11萬元) │ │
│ │ │被害人:你好鄭警官,我是羅冬平 │ │
│ │ │。這裡是洛杉磯時間 14:42,我剛到家 │ │
│ │ │犯嫌:明白 │ │
│ │ │傳簡碼 │ │
│ │ │被害人:你好鄭警官,現在是洛杉磯時間15│ │
│ │ │:00整,我正在和梁檢座金額的確認。 │ │
│ │ │被害人:你好鄭警官,我是羅冬平。現在是│ │
│ │ │洛杉磯時間15:57分,我正在等待貨幣工作│ │
│ │ │人員的電話。 │ │
│ │ │犯嫌:好 │ │
│ │ │犯嫌:傳圖片( 網址、簡碼) │ │
│ │ │被害人:收到 │ │
│ │ │犯嫌:錢包地址看客服要哪個我公文先準備│ │
│ │ │ 等候妳 記得一樣要安全回報 │ │
│ │ │被害人:好的。這個錢包地址會有時間限制│ │
│ │ │嗎? │ │
│ │ │犯嫌:沒有 不行立刻告知就行 │ │
│ │ │被害人:好的。 │ │
│ │ │被害人: │ │
│ │ │你好鄭警官,我是羅冬平。現在是洛杉磯時│ │
│ │ │間的19:58分,在家中,並且正在和梁檢確│ │
│ │ │認金額 │ │
│ │ │你好鄭警官,我是羅冬平。現在是洛杉磯時│ │
│ │ │間的20:56,在家裡依然確認金額當中。 │ │
│ │ │犯嫌:傳圖片(被害人羅冬平資料) │ │
│ │ │被害人:你好鄭警官,現在是洛杉磯時間 │ │
│ │ │13:57,正在家裡準備五犯,羅冬平 │ │
│ │ │犯嫌:好 │ │
│ │ │被害人:你好鄭警官,我要去銀行把上周和│ │
│ │ │銀行換的一萬泰銖拿回來。大概要用30分鐘│ │
│ │ │的時間。羅冬平 │ │
│ │ │犯嫌:好的 │ │
│ │ │107 年3 月19日( 一) 01時57分 │ │
│ │ │被害人:你好鄭警官,現在時間是10:56正│ │
│ │ │在家裡吃早飯羅冬平鄭警官,剛剛領事館店│ │
│ │ │話過來說有一份幾[ 及公文,是否是之前那│ │
│ │ │份?我剛剛不小心將電話掛掉了…… │ │
│ │ │107 年3 月20日( 二) 13時02分 │ │
│ │ │被害人:鄭警官你好,我 │ │
│ │ │已經從學校回到家了關於取保的事情,家長│ │
│ │ │已經同意了。 │ │
│ │ │鄭警官妳好,縣漬時間是22:55,準備洗澡│ │
│ │ │睡覺了羅冬平 │ │
│ │ │107 年3 月21日( 三) 01時10分 │ │
│ │ │犯嫌:先去吃早飯,等梁檢的電話 │ │
│ │ │被害人:好的鄭警官你好,現在是落間時間│ │
│ │ │10:53在家中複習羅冬平梁檢你先忙,金額│ │
│ │ │的事情我想看看怎麼和家裡人說,今明天會│ │
│ │ │給你們匯報羅冬平 │ │
└──┴────┴───────────────────┴────┘
附表三:扣押物品明細
┌───┬───────┬──────────────┬───────┐
│編號 │扣押編號所( 持│品名 │數量 │
│ │) 有人 │ │ │
│ │ │ │ │
├───┼───────┼──────────────┼───────┤
│01 │2A-3陳崇 │I-PAD(序號:DLXQ34Y5V6) │1臺 │
│ │ │ │ │
│ │ │ │ │
├───┼───────┼──────────────┼───────┤
│02 │2A-4宋翊豪 │I-Phone 門號:無 SIM 卡 IMEI│1支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
├───┼───────┼──────────────┼───────┤
│03 │2A-6陳伶俞 │I-Phone 門號:無 SIM 卡 IMEI│1支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
├───┼───────┼──────────────┼───────┤
│04 │2B-3林弘恩 │I-Phone 門號:0000000000(含 │1支 │
│ │ │SIM 卡) IMEI: │ │
│ │ │000000000000000 │ │
├───┼───────┼──────────────┼───────┤
│05 │2C-1林弘恩 │I-Phone 門號:00000000000(含│1支 │
│ │ │SIM 卡) IMEI: │ │
│ │ │000000000000000 │ │
├───┼───────┼──────────────┼───────┤
│06 │2C-3宋翊豪 │I-Phone 門號:0000000000(含 │1支 │
│ │ │SIM 卡) IMEI: │ │
│ │ │000000000000000 │ │
├───┼───────┼──────────────┼───────┤
│07 │2C-10 吳旻諺 │I-Phone 門號:0000000000(含 │1支 │
│ │ │SIM 卡) IMEI: │ │
│ │ │000000000000000 │ │
├───┼───────┼──────────────┼───────┤
│08 │2C-11 陳彥豪 │I-Phone 門號:0000000000(含 │1支 │
│ │ │SIM 卡) IMEI: │ │
│ │ │000000000000000 │ │
├───┼───────┼──────────────┼───────┤
│09 │2D-1吳旻諺 │I-Phone 門號:0000000000(含 │1支 │
│ │ │SIM 卡) IMEI: │ │
│ │ │000000000000000 │ │
├───┼───────┼──────────────┼───────┤
│10 │2D-4杜東憲 │I-PAD (無法開啟)(序號:) │1臺 │
│ │ │ │ │
│ │ │ │ │
├───┼───────┼──────────────┼───────┤
│11 │2E-1蘇威寧 │I-Phone 門號:無 SIM 卡 IMEI│1支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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