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7,單禁沒,79,2018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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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暐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 年度聲沒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併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毛重為零點四三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員警於民國106年6 月2 日凌晨4 時6 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 段000 巷00號,查獲被告黃暐婷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因被告經觀察、勒戒後,已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毒偵緝字第10、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

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43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3項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黃暐婷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 年6 月2日凌晨3 時許,在上址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經本院以107 年度毒聲字第8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7 年8 月30日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緝字第10、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

(二)又被告犯前揭案件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併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毛重0.43公克)為警查扣,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違禁物,為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不問屬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包裝袋亦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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