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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7年度易字第48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國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742、1745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6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4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祐庭
書記官 范欣蘋
通 譯 鄭敏郎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彭國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彭國晉自民國104 年5 月19日起至105 年4月1 日止期間,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之國防醫學院勤務隊,擔任食勤兵職務,吳禮崎、蕭維翔、蘇崇勝則為彭國晉斯時之軍中同袍。
詎彭國晉竟圖謀不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為下列之犯行:㈠於104 年6 月間起至8 月間止,在國防醫學院勤務隊內,接續向吳禮崎、蕭維翔誆稱:其結識職棒簽賭集團,因該集團與職棒教練合作打假球,下注投資必獲利云云,致吳禮崎、蕭維翔2 人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現金交付之方式,將附表一所示之款項交予彭國晉,嗣經吳禮崎、蕭維翔2 人屆期未取得獲利款項而察覺有異,始知受騙。
㈡於104 年5 月起至105 年10月間止,接續向蘇崇勝誆稱:其結識職棒簽賭集團,因該集團與職棒教練合作打假球,下注投資必獲利云云,且明知並無清償借款之意願,仍以如附表二所示之理由訛向蘇崇勝借款,致蘇崇勝陷於錯誤,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匯款之方式,將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匯入彭國晉所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或合作金庫銀行國醫中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合庫銀行帳戶)內,共計新臺幣(下同)46萬6,900 元。
㈢於105 年2 月26日凌晨0 時許起迄105 年10月20日止,夥同蘇崇勝(此部分為親屬間詐欺,未據告訴,另行簽結),共同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由彭國晉冒稱蘇崇勝軍中學弟「陳嘉豪」、「陳嘉豪大阿姨」、「陳嘉豪母親」、「陳嘉豪父親」、軍中同袍「林凱威」等人之名義,接續以撥打電話、使用通訊軟體LINE訊息或傳送手機簡訊之方式,聯繫蘇芳玉,向其誆稱:蘇崇勝積欠渠等債務云云,並以附表三所示之理由要求蘇芳玉按期代償,且為取信蘇芳玉,由蘇崇勝向蘇芳玉偽稱上開杜撰情節屬實,並提供其簽立之本票佐證附表三編號41之借款情節,致蘇芳玉陷於錯誤,遂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以匯款之方式,將如附表三所示之款項,匯入如附表三所示之帳戶,共計125 萬8,000 元。
嗣經蘇芳玉察覺有異,於105 年11月2 日質問蘇崇勝實情,始察覺受騙,並報警處理而查獲上情。
㈣自105 年9 月間至105 年11月24日期間,彭國晉多次前往蘇崇勝父親蘇信基位於南投縣○○鄉○○路00○0 號住處前,接續向蘇信基佯稱:其為蘇崇勝軍中好友,曾借蘇崇勝50萬元云云,並出示由蘇崇勝所簽發面額為20萬元、20萬元、10萬元之本票3 張,要求蘇信基代償債務,嗣經蘇崇勝於105年11月間告知蘇信基實情,蘇信基始未支付款項予彭國晉。
三、處罰條文:上開二、㈠至㈢所示之部分,均為刑法第339條條第1項(共4 罪)。
上開二、㈣所示之部分,則為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黃依琳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嘉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 范欣蘋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 │時間 │款項 │
├──┼───────┼────────┼─────┤
│1 │吳禮崎 │104年6月某日 │1,000元 │
├──┼───────┼────────┼─────┤
│2 │吳禮崎 │104年7月某日 │4,000元 │
├──┼───────┼────────┼─────┤
│3 │蕭維翔 │104年8月某日 │5,000元 │
└──┴───────┴────────┴─────┘
附表二
┌───┬─────────┬──────┬───────┬────┐
│編號 │訛詐理由 │時間 │匯款帳戶 │款項 │
├───┼─────────┼──────┼───────┼────┤
│1 │修車費用 │104 年5 月23│華南銀行帳戶 │4,000元 │
│ │ │日 │ │ │
├───┼─────────┼──────┼───────┼────┤
│2 │投資職棒簽賭網站 │104年6月6日 │華南銀行帳戶 │6,000元 │
├───┼─────────┼──────┼───────┼────┤
│3 │投資職棒簽賭網站 │104 年6 月13│華南銀行帳戶 │1萬元 │
│ │ │日 │ │ │
├───┼─────────┼──────┼───────┼────┤
│4 │投資職棒簽賭網站 │104 年7 月13│華南銀行帳戶 │4,000元 │
│ │ │日 │ │ │
├───┼─────────┼──────┼───────┼────┤
│5 │投資職棒簽賭網站 │104 年7 月21│華南銀行帳戶 │4,000元 │
│ │ │日 │ │ │
├───┼─────────┼──────┼───────┼────┤
│6 │投資職棒簽賭網站 │104 年7 月25│華南銀行帳戶 │6,000元 │
│ │ │日 │ │ │
├───┼─────────┼──────┼───────┼────┤
│7 │投資職棒簽賭網站 │104年8月5日 │華南銀行帳戶 │2 萬 │
│ │ │ │ │1,000 元│
├───┼─────────┼──────┼───────┼────┤
│8 │投資職棒簽賭網站 │104年9月4日 │合庫銀行帳戶 │2 萬 │
│ │ │ │ │8,000 元│
├───┼─────────┼──────┼───────┼────┤
│9 │需要生活費 │104 年10月7 │華南銀行帳戶 │1 萬 │
│ │ │日 │ │3,000 元│
├───┼─────────┼──────┼───────┼────┤
│10 │黑道大哥跑路需要生│104 年11月9 │合庫銀行帳戶 │3,000元 │
│ │活費 │日 │ │ │
├───┼─────────┼──────┼───────┼────┤
│11 │黑道大哥跑路需要生│104 年11月9 │合庫銀行帳戶 │2 萬 │
│ │活費 │日 │ │7,000 元│
├───┼─────────┼──────┼───────┼────┤
│12 │母親生病需要醫療費│104 年11月10│合庫銀行帳戶 │1萬元 │
│ │ │日 │ │ │
├───┼─────────┼──────┼───────┼────┤
│13 │需要生活費 │104 年12月25│華南銀行帳戶 │1 萬 │
│ │ │日 │ │5,900 元│
├───┼─────────┼──────┼───────┼────┤
│14 │欠賭債 │105 年1 月11│合庫銀行帳戶 │2萬元 │
│ │ │日 │ │ │
├───┼─────────┼──────┼───────┼────┤
│15 │欠賭債 │105 年1 月12│合庫銀行帳戶 │3萬元 │
│ │ │日 │ │ │
├───┼─────────┼──────┼───────┼────┤
│16 │黑道大哥復出,投資│105 年1 月29│華南銀行帳戶 │3萬元 │
│ │職棒簽賭網站 │日 │ │ │
├───┼─────────┼──────┼───────┼────┤
│17 │缺交通費 │105年2月5日 │華南銀行帳戶 │4,000元 │
├───┼─────────┼──────┼───────┼────┤
│18 │缺交通費 │105年2月5日 │華南銀行帳戶 │1,000元 │
├───┼─────────┼──────┼───────┼────┤
│19 │缺生活費 │105年4月1日 │華南銀行帳戶 │3萬元 │
├───┼─────────┼──────┼───────┼────┤
│20 │缺生活費 │105年5月8日 │華南銀行帳戶 │3萬元 │
├───┼─────────┼──────┼───────┼────┤
│21 │投資職棒簽賭網站 │105 年5 月27│合庫銀行帳戶 │3萬元 │
│ │ │日 │ │ │
├───┼─────────┼──────┼───────┼────┤
│22 │投資職棒簽賭網站 │105 年5 月28│合庫銀行帳戶 │2萬元 │
│ │ │日 │ │ │
├───┼─────────┼──────┼───────┼────┤
│23 │投資職棒簽賭網站 │105年6月3日 │華南銀行帳戶 │3萬元 │
├───┼─────────┼──────┼───────┼────┤
│24 │投資職棒簽賭網站 │105 年6 月10│華南銀行帳戶 │5,000元 │
│ │ │日 │ │ │
├───┼─────────┼──────┼───────┼────┤
│25 │需出資購買槍枝、防│105 年10月6 │華南銀行帳戶 │2 萬 │
│ │彈衣向砂石場老大討│日 │ │5,000 元│
│ │回款項 │ │ │ │
├───┼─────────┼──────┼───────┼────┤
│26 │需出資購買槍枝、防│105 年10月12│華南銀行帳戶 │3萬元 │
│ │彈衣向砂石場老大討│日 │ │ │
│ │回款項 │ │ │ │
├───┼─────────┼──────┼───────┼────┤
│27 │需出資購買槍枝、防│105 年10月14│華南銀行帳戶 │3萬元 │
│ │彈衣向砂石場老大討│日 │ │ │
│ │回款項 │ │ │ │
└───┴─────────┴──────┴───────┴────┘
附表三
┌───┬─────────┬──────┬───────┬────┐
│編號 │訛詐理由 │時間 │匯款帳戶 │款項 │
├───┼─────────┼──────┼───────┼────┤
│1 │急需支付「陳家豪」│105 年2 月26│華南銀行帳戶 │3萬元 │
│ │祖父喪葬費用 │日凌晨0 時48│ │ │
│ │ │分許 │ │ │
├───┼─────────┼──────┼───────┼────┤
│2 │急需支付「陳家豪」│105 年2 月26│華南銀行帳戶 │1萬元 │
│ │祖父喪葬費用 │日凌晨0 時49│ │ │
│ │ │分許 │ │ │
├───┼─────────┼──────┼───────┼────┤
│3 │急需支付「陳家豪」│105 年2 月28│華南銀行帳戶 │2萬元 │
│ │祖父喪葬費用 │日凌晨4 時53│ │ │
│ │ │分許 │ │ │
├───┼─────────┼──────┼───────┼────┤
│4 │急需支付「陳家豪」│105 年2 月28│華南銀行帳戶 │2萬元 │
│ │祖父喪葬費用 │日凌晨4 時54│ │ │
│ │ │分許 │ │ │
├───┼─────────┼──────┼───────┼────┤
│5 │急需支付「陳家豪」│105 年2 月29│華南銀行帳戶 │3萬元 │
│ │祖父喪葬費用 │日凌晨0 時9 │ │ │
│ │ │分許 │ │ │
├───┼─────────┼──────┼───────┼────┤
│6 │急需支付「陳家豪」│105 年2 月29│華南銀行帳戶 │2萬元 │
│ │祖父喪葬費用 │日凌晨0 時13│ │ │
│ │ │分許 │ │ │
├───┼─────────┼──────┼───────┼────┤
│7 │急需清償「陳家豪」│105 年3 月1 │華南銀行帳戶 │3萬元 │
│ │大阿姨為蘇崇勝代墊│日下午5 時17│ │ │
│ │之費用 │分許 │ │ │
├───┼─────────┼──────┼───────┼────┤
│8 │急需清償「陳家豪」│105 年3 月1 │華南銀行帳戶 │2萬元 │
│ │大阿姨為蘇崇勝代墊│日下午5 時19│ │ │
│ │之費用 │分許 │ │ │
├───┼─────────┼──────┼───────┼────┤
│9 │急需清償「陳家豪」│105 年3 月7 │華南銀行帳戶 │3萬元 │
│ │大阿姨為蘇崇勝代墊│日晚間9 時51│ │ │
│ │之費用 │分許 │ │ │
├───┼─────────┼──────┼───────┼────┤
│10 │急需清償「陳家豪」│105 年3 月8 │華南銀行帳戶 │2萬元 │
│ │大阿姨為蘇崇勝代墊│日上午7 時19│ │ │
│ │之費用 │分許 │ │ │
├───┼─────────┼──────┼───────┼────┤
│11 │急需繳付「陳家豪」│105 年3 月13│華南銀行帳戶 │3萬元 │
│ │大阿姨老公之手術費│日上午10時1 │ │ │
│ │ │分許 │ │ │
├───┼─────────┼──────┼───────┼────┤
│12 │急需繳付「陳家豪」│105 年3 月14│華南銀行帳戶 │2萬元 │
│ │大阿姨老公之手術費│日上午6 時58│ │ │
│ │ │分許 │ │ │
├───┼─────────┼──────┼───────┼────┤
│13 │急需清償「陳家豪」│105 年3 月16│華南銀行帳戶 │2萬元 │
│ │大阿姨為蘇崇勝代墊│日下午1 時1 │ │ │
│ │之費用 │分許 │ │ │
├───┼─────────┼──────┼───────┼────┤
│14 │急需繳付「陳家豪」│105 年3 月19│華南銀行帳戶 │5,000元 │
│ │女友之親友住院費用│日晚間9 時45│ │ │
│ │ │分許 │ │ │
├───┼─────────┼──────┼───────┼────┤
│15 │急需清償「陳家豪」│105 年3 月26│華南銀行帳戶 │3萬元 │
│ │大阿姨為蘇崇勝代墊│日晚間10時12│ │ │
│ │之費用 │分許 │ │ │
├───┼─────────┼──────┼───────┼────┤
│16 │急需清償「陳家豪」│105 年3 月27│華南銀行帳戶 │3萬元 │
│ │大阿姨為蘇崇勝代墊│日上午8 時58│ │ │
│ │之費用 │分許 │ │ │
├───┼─────────┼──────┼───────┼────┤
│17 │急需清償「陳家豪」│105 年4 月1 │華南銀行帳戶 │2萬元 │
│ │大阿姨為蘇崇勝代墊│日晚間6 時39│ │ │
│ │之費用及繳付「陳家│分許 │ │ │
│ │豪」車貸 │ │ │ │
├───┼─────────┼──────┼───────┼────┤
│18 │急需清償「陳家豪」│105 年4 月1 │華南銀行帳戶 │2萬元 │
│ │大阿姨為蘇崇勝代墊│日晚間6 時52│ │ │
│ │之費用及繳付「陳家│分許 │ │ │
│ │豪」車貸 │ │ │ │
├───┼─────────┼──────┼───────┼────┤
│19 │急需清償「陳家豪」│105 年4 月9 │華南銀行帳戶 │1 萬 │
│ │哥哥借款 │日晚間9 時46│ │5,000 元│
│ │ │分許 │ │ │
├───┼─────────┼──────┼───────┼────┤
│20 │「陳家豪」母親急需│105 年5 月3 │合庫銀行帳戶 │5,000元 │
│ │用款 │日中午12時46│ │ │
│ │ │分許 │ │ │
├───┼─────────┼──────┼───────┼────┤
│21 │「陳家豪」母親急需│105 年5 月3 │合庫銀行帳戶 │3萬元 │
│ │繳付保費 │日中午12時44│ │ │
│ │ │分許 │ │ │
├───┼─────────┼──────┼───────┼────┤
│22 │竊取「陳家豪」女友│105 年5 月13│合庫銀行帳戶 │2萬元 │
│ │金飾 │日中午12時53│ │ │
│ │ │分許 │ │ │
├───┼─────────┼──────┼───────┼────┤
│23 │竊取「陳家豪」女友│105 年5 月13│合庫銀行帳戶 │3萬元 │
│ │金飾 │日中午12時49│ │ │
│ │ │分許 │ │ │
├───┼─────────┼──────┼───────┼────┤
│24 │因蘇崇勝竊取「陳家│105 年5 月16│華南銀行帳戶 │3萬元 │
│ │豪」母親項鍊,需賠│日下午4 時33│ │ │
│ │償 │分許 │ │ │
├───┼─────────┼──────┼───────┼────┤
│25 │因蘇崇勝竊取「陳家│105 年5 月16│華南銀行帳戶 │3萬元 │
│ │豪」母親項鍊,需賠│日下午4 時42│ │ │
│ │償 │分許 │ │ │
├───┼─────────┼──────┼───────┼────┤
│26 │「陳家豪」母親急需│105 年5 月17│合庫銀行帳戶 │3萬元 │
│ │用款 │日上午6 時35│ │ │
│ │ │分許 │ │ │
├───┼─────────┼──────┼───────┼────┤
│27 │「陳家豪」母親急需│105 年5 月17│合庫銀行帳戶 │3萬元 │
│ │用款 │日上午6 時36│ │ │
│ │ │分許 │ │ │
├───┼─────────┼──────┼───────┼────┤
│28 │清償「陳家豪」借款│105 年5 月18│合庫銀行帳戶 │2 萬 │
│ │ │日 │ │3,000 元│
├───┼─────────┼──────┼───────┼────┤
│29 │清償「陳家豪」借款│105 年5 月25│合庫銀行帳戶 │2萬元 │
│ │ │日下午4 時30│ │ │
│ │ │分許 │ │ │
├───┼─────────┼──────┼───────┼────┤
│30 │「陳家豪」母親急需│105 年6 月1 │合庫銀行帳戶 │2 萬 │
│ │繳付房租 │日下午5 時10│ │5,000 元│
│ │ │分許 │ │ │
├───┼─────────┼──────┼───────┼────┤
│31 │「陳家豪」母親急需│105 年6 月4 │合庫銀行帳戶 │2萬元 │
│ │用款 │日下午4 時33│ │ │
│ │ │分許 │ │ │
├───┼─────────┼──────┼───────┼────┤
│32 │繳付「陳家豪」祖母│105 年6 月30│合庫銀行帳戶 │2 萬 │
│ │住院費用 │日下午1 時1 │ │5,000 元│
│ │ │分許 │ │ │
├───┼─────────┼──────┼───────┼────┤
│33 │「陳家豪」母親急需│105 年7 月5 │合庫銀行帳戶 │2萬元 │
│ │用款 │日下午12時56│ │ │
│ │ │分許 │ │ │
├───┼─────────┼──────┼───────┼────┤
│34 │急需繳付「陳家豪」│105 年7 月18│合庫銀行帳戶 │3萬元 │
│ │祖母喪葬費用 │日上午11時2 │ │ │
│ │ │分許 │ │ │
├───┼─────────┼──────┼───────┼────┤
│35 │急需繳付「陳家豪」│105 年7 月18│合庫銀行帳戶 │2 萬 │
│ │祖母喪葬費用 │日上午11時4 │ │5,000 元│
│ │ │分許 │ │ │
├───┼─────────┼──────┼───────┼────┤
│36 │急需繳付「陳家豪」│105 年7 月25│合庫銀行帳戶 │2 萬 │
│ │祖母喪葬費用 │日晚間9 時47│ │5,000 元│
│ │ │分許 │ │ │
├───┼─────────┼──────┼───────┼────┤
│37 │急需繳付「陳家豪」│105 年8 月1 │合庫銀行帳戶 │3萬元 │
│ │父親醫療費用 │日晚間7 時32│ │ │
│ │ │分許 │ │ │
├───┼─────────┼──────┼───────┼────┤
│38 │急需繳付「陳家豪」│105 年8 月1 │合庫銀行帳戶 │2萬元 │
│ │父親醫療費用 │日晚間7 時33│ │ │
│ │ │分許 │ │ │
├───┼─────────┼──────┼───────┼────┤
│39 │急需繳付「陳家豪」│105 年8 月4 │合庫銀行帳戶 │3萬元 │
│ │父親醫療費用 │日上午9 時23│ │ │
│ │ │分許 │ │ │
├───┼─────────┼──────┼───────┼────┤
│40 │急需繳付「陳家豪」│105 年8 月4 │合庫銀行帳戶 │3萬元 │
│ │父親醫療費用 │日上午9 時24│ │ │
│ │ │分許 │ │ │
├───┼─────────┼──────┼───────┼────┤
│41 │清償「林凱威」借款│105 年9 月26│柯姿岑名下之國│30萬元 │
│ │,並出示蘇崇勝所簽│日 │泰世華商業銀行│ │
│ │發30萬元本票翻拍畫│ │帳號0000000000│ │
│ │面 │ │87號帳戶 │ │
├───┼─────────┼──────┼───────┼────┤
│42 │清償「陳家豪」借款│105 年10月20│巫玉川名下之中│1萬元 │
│ │ │日下午12時44│華郵政股份有限│ │
│ │ │分 │公司土城平和郵│ │
│ │ │ │局帳號00000000│ │
│ │ │ │221997號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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