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7,竹交簡附民,29,201812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李佩怡
被 告 官峻逸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7 年度竹交簡字第480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王靜慧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