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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竹秩字第86號
移送機關 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鍾秉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07 年11月26日以竹市警一分社維字第107002607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秉晟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上列被移送人鍾秉晟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107年10月13日晚上10時許。
(二)地點:新竹市○○路000號。
(三)行為:被移送人鍾秉晟於上開時、地,因細故徒手毆打被害人,以此方式加暴行於被害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鍾秉晟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陳仕峰之證言。
(三)偵查報告1 份。
(四)南門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1 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子謙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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