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7,竹簡,87,2018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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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簡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新怡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緝字第717、7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詹新怡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㈠至㈥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詹新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各別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1、於民國105 年11月21日12時7 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至李豪致所經營位於新竹市○○路000 號統一超商民富門市,竊取貨架上如附表編號㈠至㈤所示之物得手。

2、於106 年3 月11日22時31分許(以監視器畫面時間為準),在新竹市○○路000 號大衛飲食店,趁友人陳寶芳如廁暫離之際,竊取陳寶芳皮包內之如附表編號㈥所示之物得手。

(二)案經李豪致、陳寶芳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詹新怡於偵訊時坦承不諱(見新竹地檢署106 年度偵緝字第717 號偵查卷《下稱106 偵緝717 卷》第20至21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李豪致、陳寶芳於警詢時之指述情節大致相符(見新竹地檢署106 年度偵字第7138號偵查卷《下稱106 偵7138卷》第3 頁、新竹地檢署106 年度偵字第9396號偵查卷《下稱106 偵9396卷》第3 至4 頁),並有105 年11月21日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8 張、車牌號碼000-000 號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告訴人李豪致之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陳寶芳之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新竹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指揮於106 年9 月26日製作之勘驗報告等件在卷可稽(見106 偵7138卷第5 至9 頁、第20頁、106 偵9396卷第15至16頁、第22至26頁),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為上開2 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及時間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猶為貪圖一己之私而竊取各被害人所有之財物,顯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行為實有不該;

且前有數次竊盜前科,有本院裁判書網路列印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顯見被告並未因受刑事處罰而獲取教訓;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犯罪手法亦屬平和,兼衡其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案發時無業、家庭經濟狀況貧寒(見106 偵緝717 卷第3 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次數、本次竊盜犯行與前案(即本院106 年度竹簡字第390 號判決)竊盜犯行時間尚屬接近、本案犯罪所生危害程度及所竊財物價值等一切情狀,分別判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案被告所竊得之如附表編號㈠至㈥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害人李豪致、陳寶芳所有,均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且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就附表編號㈥自陳:我繳房租加上生活費用,錢都花光了等語(見106 偵緝717 卷第21頁),衡以附表編號㈠至㈥所示之物均屬被告犯罪所得之財物,宣告沒收亦無過苛、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等情形,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瑞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普通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幣別: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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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遭竊物品                │備註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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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澎澎香浴乳水嫩清爽型1 瓶│價額部分共計│
│  │(價值199 元)          │:1,24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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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TSUBAKI 思波綺耀洗髮乳1 │            │
│  │瓶(價值12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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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博士倫水漾清新保養液1 盒│            │
│  │(價值139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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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利口樂瑞士草本喉糖櫻桃蜂│            │
│  │蜜口味4 條(價值188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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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HOLIKA多多貓柔潤氣墊粉餅│            │
│  │1 盒(價值599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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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現金1萬5,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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