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7,聲,106,2018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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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恩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恩澤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恩澤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經本院更正如本件裁定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另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恩澤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該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依法均得易科罰金,是所定應執行之刑,亦得易科罰金。

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附表所示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3月)、各刑之合併刑期(有期徒刑5月),暨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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