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7,聲,1180,2018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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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71號
第1180號
聲 請 人
即被 告 楊春霖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305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固有明文,然案件經第一審判決後,倘經上訴者,被告羈押與否自應由第二審法院決定,而非第一審法院所得處理。

是如案件經上訴後,被告再向第一審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其程序即有未合,自不待言。

二、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

三、經查,被告雖先後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經本院以107 年度易字第305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後,因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7日將被告送交臺灣高等法院審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故聲請人是否具保或繼續羈押,即應由臺灣高等法院決定,自非本院所能處理。

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程序上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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