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7,聲,1244,2018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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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2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蘇佳君
被 告 曾建明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則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佳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而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曾建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 萬元,並由具保人蘇佳君於民國105年2月5 日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

嗣被告經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通知到案執行,惟傳、拘均無著;

另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亦未見被告到案執行,此有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6號刑事判決1份、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新竹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各2份、追保函送達證書各1份、被告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各2份、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紀錄表及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附卷可稽;

又被告及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在卷足證,顯見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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