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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2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政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8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政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政佑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陳政佑前犯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2 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 年度桃交簡字第900 號判決、本院107 年度竹交簡字第302 號判決附卷可按。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附表:
┌─────┬─────────┬─────────┐
│編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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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
│ │危險罪 │危險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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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 │有期徒刑3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1,00│科罰金以新臺幣1,00│
│ │0元折算1日。 │0元折算1日。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 │刑法第185條之3第1 │
│ │項第1款 │項第1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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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7 年4 月13日下午│107 年2 月26日上午│
│ │5 時許 │8 時許起至同日下午│
│ │ │2 時45分許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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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機關年度│107年度速偵字第176│107年度速偵字第306│
│及案號 │5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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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最├──┼─────────┼─────────┤
│ 後│案號│107 年度桃交簡字第│107 年度竹交簡字第│
│ 事│ │900 號 │302 號 │
│ 實├──┼─────────┼─────────┤
│ 審│判決│107年5月10日 │107年6月28日 │
│ │日期│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確├──┼─────────┼─────────┤
│ 定│案號│107 年度桃交簡字第│107 年度竹交簡字第│
│ 判│ │900 號 │302 號 │
│ 決├──┼─────────┼─────────┤
│ │確定│107年6月4 日 │107年7 月19日 │
│ │日期│ │ │
├──┴──┼─────────┴─────────┤
│ 備 │ │
│ │ │
│ 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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