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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3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歐德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8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歐德鎧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
一、受刑人歐德鎧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周煙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歐德鎧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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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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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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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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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5年6月9日中午12 │於105年12月17日13 │
│ │時40分 │時46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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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機關年度│106年度偵緝字第 │106年度偵字第7792 │
│及案號 │1185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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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最 ├──┼─────────┼─────────┤
│ 後 │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 │107年度易字第319號│
│ 事 │ │2587號 │ │
│ 實 ├──┼─────────┼─────────┤
│ 審 │判決│106年12月11日 │107年5月30日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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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 │107年度易字第319號│
│ 判 │ │2587號 │ │
│ 決 ├──┼─────────┼─────────┤
│ │確定│106年12月11日 │107年5月30日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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