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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3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正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93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正雄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罰金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正雄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7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子謙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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