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7,聲,1433,2018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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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4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汶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汶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款規定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第5款規定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汶芯前犯違法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人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0月12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次按,於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得命受刑人於付假釋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等事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39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院審酌受刑人曾汶芯係因家庭暴力之殺人案件致經判決確定入監執行,今雖符合假釋條件,惟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內,有禁止其再度實施家庭暴力及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必要。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5款、第3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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