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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5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震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彭震偉因犯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定應執行刑之確定裁判具實質確定力,是判決確定之數罪經裁判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定者,除增加合於定應執行刑要件之他罪刑,或原定執行刑之數罪中部分罪刑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如又就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數罪,其全部或部分重複另定其應執行之刑,自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違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986號裁定足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377 號案件(非本案聲請範圍)前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332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既經定應執行刑確定而發生實質確定力,縱令聲請人就前揭裁定業已提起非常上訴意見書,此有卷附之非常上訴意見書在卷可參,然前揭裁定未經非常上訴程序撤銷改判以前,仍具實質確定力,依照前開說明,現聲請人復就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再與附表編號4 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自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本院自無從為重複裁定。
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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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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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妨害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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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10 月 │有期徒刑4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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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年4月14日下午│105年4月14日下午│104年10月12日上 │
│ │11時許 │11時許施用第二級│午8時許至同日下 │
│ │ │毒品後 │午5時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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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苗栗地檢105年度 │苗栗地檢105年度 │新竹地檢104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539號 │偵字第539號 │偵字第12069號、 │
│ │ │ │105年度偵字第733│
│ │ │ │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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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新竹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242│105年度訴字第242│105年度訴字第304│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年7月26日 │105年7月26日 │105年11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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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新竹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242│105年度訴字第242│105年度訴字第304│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105年7月26日 │105年7月26日 │105年11月28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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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否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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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苗栗地檢105年度 │苗栗地檢107年度 │新竹地檢106年度 │
│ │執字第3298號 │執字第3299號 │執字第17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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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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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森林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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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 │
│ │併科罰金新臺幣 │ │ │
│ │57,768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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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年9月19日上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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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5年度 │ │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5893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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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207│ │ │
│ │ │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6年2月3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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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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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207│ │ │
│ │ │號 │ │ │
│判 決├────┼────────┼────────┼────────┤
│ │判 決│106年3月1日 │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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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為得易科 │ 否 │ │ │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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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新竹地檢106年度 │ │ │
│ │執字第1715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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