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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56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張耀中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被告張耀中涉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107年11月9日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查,被告所犯上開竊盜犯行,業經本院於 107年12月18日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顯不足以確保本案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並無違司法院釋字第 665號解釋意旨,故本院認被告之上揭羈押原因尚未消滅,為維本案後續之審理、判決之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是聲請人所提事由並不符合法定具保停止羈押之要件,復審酌被告所涉各項情節,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宜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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