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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6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嵐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0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嵐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嵐傑因犯侵占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漏載之處,業經本院補充,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及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而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定其應執行之刑,茲受刑人已於民國107 年11月12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1紙附卷可參,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參照)。
是本件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6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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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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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 業務侵占罪 │ 業務侵占罪 │
│ │通危險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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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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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年2月7日 │103年10月起至104│104年12月15日、 │
│ │ │年5月止 │同年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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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6年度 │新竹地檢106年度 │新竹地檢105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撤緩偵字第41號 │偵字第7440號 │偵字第76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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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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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6年度竹北交簡 │106年度易字第 │106年度易字第 │
│事實審│ │字第324號 │1087號 │11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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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6年5月24日 │107年2月27日 │107年7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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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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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6年度竹北交簡 │106年度易字第 │106年度易字第 │
│判 決│ │字第324號 │1087號 │11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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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6年8月4日 │107年2月27日 │107年8月20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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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否 │ 否 │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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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新竹地檢106年度 │新竹地檢107年度 │新竹地檢107年度 │
│ │執字第4891號 │執字第2190號 │執字第5160號 │
│ │(已執畢) │(刑期自107.06.20│(編號3至6 已定應│
│ │ │至108.01.19) │執行有期徒刑2年8│
│ │ │ │月,刑期自108.01│
│ │ │ │.20至110.0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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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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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業務侵占罪 │ 業務侵占罪 │ 業務侵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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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
│ ├────────┤ │ │
│ │有期徒刑9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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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年12月5日、同│104年12月18日、 │104年12月間某日 │
│ │年月18日 │同年月21日 │ │
│ ├────────┤ │ │
│ │104年12月16日、 │ │ │
│ │同年月17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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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5年度 │新竹地檢105年度 │新竹地檢105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7663號 │偵字第7663號 │偵字第76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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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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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 │106年度易字第 │106年度易字第 │
│事實審│ │1120號 │1120號 │11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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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7年7月30日 │107年7月30日 │107年7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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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 │106年度易字第 │106年度易字第 │
│判 決│ │1120號 │1120號 │11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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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7年8月20日 │107年8月20日 │107年8月20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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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為得易科 │ 否 │ 否 │ 否 │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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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160號 │
│ │(編號3至6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刑期自108.01.20至│
│ │110.0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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