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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范振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振𠗕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范振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周煙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范振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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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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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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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 │有期徒刑5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1,000元折算1日。 │1,000元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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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於105年11月23日晚 │於106年1月5日下午4│
│ │間8時50分許採尿時 │時20分許採尿時起回│
│ │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溯96小時內之某時 │
│ │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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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機關年度│察署106年度毒偵字 │察署106年度毒偵字 │
│及案號 │第137號 │第126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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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最 ├──┼─────────┼─────────┤
│ 後 │案號│106年度竹北簡字第 │106 年度竹北簡字第│
│ 事 │ │358 號 │491 號 │
│ 實 ├──┼─────────┼─────────┤
│ 審 │判決│106年7月10日 │106年9月29日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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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案號│106年度竹北簡字第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 │
│ 判 │ │358號 │491號 │
│ 決 ├──┼─────────┼─────────┤
│ │確定│106年8月16日 │106年11月6日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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